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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4-13 | 【关闭】

内国土资规字〔2018〕4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行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 

信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自治区内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盟市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见附表。 

   第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一)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征集; 

   (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 

   (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五)司法部门提供; 

   (六)其他合法方式收集或者提供。 

   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窃取、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年度发布,严重失信信息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发布不良信息后,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所属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经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核查后上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确认该单位已终止相关不良行为。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保存期限的,予以删除。良好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严重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一般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轻微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 

  第八条  资质单位拒绝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时,主管部门可对该单位潜在失信行为进行告知并整改,被告知单位若对告知事项有异议,主管部门对该异议审核后可驳回或撤销。告知整改未按时完成的,由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计入一次警告记录,当警告记录本年度次数达到两次或者累计达到三次,主管部门可将该失信信息转为不良信息,录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 

  第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可以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本单位的信用报告。其他查询者获取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应当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载明查询事由的书面申请及该测绘资质单位同意查询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 

   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严重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轻微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非自治区管理的测绘资质单位,在自治区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如有信用信息,由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采取公开表扬、给予优先加大扶持等相关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限制或者取消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盟市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于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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