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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公开通报三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6-30 | 【关闭】

 

 一、乌兰浩特市自来水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3年9月,乌兰浩特市自来水公司在城郊办事处永联嘎查大坝南侧擅自占用土地7.06亩,其中,耕地1.69亩,其他林地5.37亩,建设新一水厂搭建工人休息区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5月11日,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处理。经调查,该项目用地在未办理农用地征收转用手续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2、恢复土地原状。乌兰浩特市自来水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现已拆除完毕。

二、北京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风电场案

2014年5月份,北京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占用科右前旗呼和马场原种场设施农用地31.54亩建设风电场。2015年4月23日,科右前旗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1、 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00平方米。 2、对非法占地处以占地每平方米 2.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贰仟零伍拾肆元整。目前,正在依法履行程序当中。

三、 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3年9月,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在矿区北500米处,占用未利用土地5.09亩平整建设办公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5月2日,突泉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恢复土地原状。2014年6月9日,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公司自行拆除,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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